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校发【2015】28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压力气瓶、特种设备、辐射安全、生物安全、其他仪器设备、水电及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系所(中心)及教职工、学生应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义务、承担安全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与个人的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挂钩,并实行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实行学院、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实验室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实验室安全秘书和各系所(中心)主任组成。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二)组织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三)组织落实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
(四)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防范硬件设施与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组织并监督实验室各项安全隐患整改及管理工作;
(六)配合学校开展及定期自行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七)及时发布、报送相关工作通知等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包括实验用房使用教师)为实验用房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执行学校、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内部管理细则、各项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理方法、安全隐患明示制度等);
(二)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制,与学院、系所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与实验用房内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承担安全教育、告知的责任和义务,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负责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物品管理台帐、张贴安全标识及配置防护设施等;
(五)负责实验室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
(六)积极配合上级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主动组织安全自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七)负责实验室其他相关安全工作。
第八条 在实验室学习、实验、工作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承担责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须通过相关实验室安全考试,接受各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与实验用房责任教师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工作;
(四)佩带必要的防护用具,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五)对实验过程中各种隐患进行实时检查;
(六)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八)因过错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人员准入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
(一)教学实验室
1.学院依托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学习与考试系统组织安全通识考试,所有新入校学生及教职工均须通过该考试;
2.新入校学生须参加并通过学校开设的实验室安全课程培训;
3.学院组织新入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知识讲座。
(二)科研实验室
1.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实验室责任教师与所有进入本实验室的学生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3.实验室责任教师对进入本实验室的学生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全面深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本实验室所有操作规程。
第十条 交换(交流)生、兼职教授(博导)、外教、访问学者、交流访问人员等人员,接受学院开展的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宣传
(一)鼓励实验室采取多元化文化宣传手段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培养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
(二)学院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活动,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广大师生对实验室安全的关注度。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主要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相关规定申领、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并做好危险化学品耗用和消纳记录;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地应符合要求,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明示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方式;
(三)具体参照《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实验室设置临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暂存点,悬挂警示标识,用于临时存储实验产生的化学品废弃物;
(二)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须配置通风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三)具体参照《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压力气瓶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申领、储存和使用压力气瓶。实验室应制定并明示压力气瓶的安全操作规程与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压力气瓶的安全工作,并做好使用记录;
(二)压力气瓶使用前,实验人员须检查压力气瓶的安全状况,使用中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或修理,使用完毕须及时关闭压力气瓶并确认其安全状况;
(三)具体参照《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学校规定购置、安装、使用及检验特种设备。实验室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则和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实验室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二)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证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使用人员须取得北京市质监局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具体参照《北京科技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购置实验室应向学院和资产管理处提供申报材料,在资产管理处指导下办理申报手续,取得国家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该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
(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须在实验室入口处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装置,制定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指定专人管理。其中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于保险柜中并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或监视器;
(三)辐射工作人员须佩带个人放射剂量笔,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每季度一次),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定期接受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每两年一次);
(四)具体参照《北京科技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必须制定明确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予以明示。使用人员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须接受培训,通过培训后方可操作;
(二)使用仪器设备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前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准备工作,操作时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设备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定期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及时检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及时报废超期服役的设备以及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
(四)加强对低温冷藏冷冻设备(机械温控冰箱等非防爆冰箱)、高温加热设备(马弗炉、干燥箱等)、高压设备(高压釜等)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
(五)不得在有高温加热设备或易产生火花、电弧的电气设备的房间存放易挥发的高危液体(如乙醚、石油醚等);
(六)自制自研的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第十八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基因安全等方面。生物实验室的设置应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定实验室级别并获得相应证书,严格按照实验室级别开展实验,严禁在普通实验室进行生物实验。具体参照《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保密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定期统计本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上报保卫保密处确定项目密级,并按照保密管理要求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依照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
(二)涉密实验室要根据保密要求完善防范设施,涉密部位不得安装无线收发装置及其他无线智能设备;
(三)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须安排参观的,须报保卫保密处审核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四)学院定期对实验室涉密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泄密事故发生;
(五)具体参照学校保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水电和消防安全管理
(一)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严禁出现水龙头打开且无人监管的现象;
(二)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规范铺设电气线路,并做好防护,配齐必要消防器材,严禁出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参照《北京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核管理
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学院对科研项目进行审核,评估潜在的安全危险因素,尤其须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从严审核和监管。相关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第二十二条 日常内务管理
(一)实验用房应明确责任教师,并将实验室名称、责任教师、有效联系电话、危险源等信息统一制作铭牌,张贴在实验用房门外明显位置;
(二)严格实验室门禁卡(或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门禁卡(或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
(三)实验室须配备防护手套、护目镜、洗眼器、急救包等防护用品。开展实验时,实验人员须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严禁佩戴隐形眼镜,严禁穿凉鞋或者脚部暴露的鞋子,须根据实验内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开展危险性实验时,实验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应按要求在通风橱中完成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危险性实验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须提前申请、由导师及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饮食及进行娱乐活动,禁止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非实验要求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
(六)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品要合理存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等,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八)实验室教职工调离、离职或退休时应将本人购买、使用及负责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高温或高压类仪器设备等实验室物品交接于实验用房责任教师(或其指定的人员),经其审核后报学院批准,方可办理调离、离职或退休手续。学生退学、离校时,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五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院除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外,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安全抽查。
第二十四条 实验用房责任教师须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每日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整改、上报。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学院、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
第六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及个人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违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实验室责任教师及实验人员,视情节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责令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形式给予处罚。具体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奖,奖励在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创新、安全科学研究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实验室或个人,对于特别优秀的将推荐至学校评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经2015年11月30日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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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立
副组长:夏德宏
成 员:赵志南、姜泽毅、李子富、侴爱辉、吕绿洲